(一)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,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,执行国家财政预算、税收、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规制度。
(二)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战略,制订全区财政发展的中长期财政计划,编制全区年度预算的草案,执行区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审编年度决算。
(三)按照全区预算安排确定的税收收入计划,组织财政收入,对全区的各项财政收入进行管理和监督;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;组织监督预算的执行,贯彻执行各项财政分配政策,对全区财政力进行综合平衡。
(四)管理区级财政公共支出,办理和监督由区财政承担的行政和各项事业支出;管理基本建设基金,社会保障资金,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,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,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,并组织实施有关采购的具体工作,制定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。
(五)管理和指导全区的会计工作,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,做好财政宣传工作,组织对全区会计队伍的教育培训,负责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委派工作。
(六)负责全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,指导全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,贯彻执行税法和税收条例,执行减免税政策规定,管理退税等项工作。
(七)加强对行政、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监督,检查财政税收法律法规、政策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,查处会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,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进行检查和处理。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,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。
(八)拟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,加强对公有资产的管理。负责国有(集体)企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、产权界定、产权登记,监督资产评估工作,参与企业的改制和经营机制的转换,做好产权制度改革工作。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,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,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。
(九)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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